以股权收购名义取得土地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一半海水、一半火焰。很多问题就是这样,有可能有两个结果,输与赢就看对问题的分析和举证。那么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天我们从全新的角度来解读政策的可行性。
某国有企业(非房地产企业)拥有一块地,历史成本是1000万元,评估增值至5000万元,投资到全新设立的金穗源商贸公司,假如金穗源商贸公司再无其他资产(理想状态下)。乙房地产企业以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金穗源公司的100%股权。
我们先来学习总局的三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回复: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文件,还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批复,文件规定: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 )文件对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回复: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大家看完这三个文件,对应我列举的案例,发现完全“般配”,对案例所列举的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也深深理解总局制定以上三个文件的初衷:不要“借股权转让名义,行土地买卖之实”。否则,一律征收土地增值税!
好了,我们回到现实,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谁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结合案例,我们只有三个涉税主体:
第一可能的纳税人:国有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文件第四点规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5号文件,国有企业投资当期是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即使对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也是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为什么呢?因为国有企业收到的是股权对价,土地仍然在金穗源商贸公司所有,国有企业并没有发生转让土地的行为,国有企业转让的是股权不是土地使用权,因此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第二个可能的纳税人:金穗源商贸公司
金穗源商贸公司更冤枉,你们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事情,与我有什么关系呢?土地明明在我公司的名下,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啊!?即使发生转让,我也没有收到对价,5000万元明明是母公司收到了,我是不应该做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
大家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呢?因此,金穗源商贸公司作为纳税人的可能性也排除了!
第三个可能的纳税人:乙房地产企业
乙房地产企业比窦娥还冤枉!我是资金的支付方,而且土地仍然在金穗源公司名下,我只是支付国有企业股权对价,100%控股金穗源公司而已。
因此,乙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可能也排除了!
好了,我们分析完了之后发现:谁都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这就是活生生的现实!
也就是说,尽管总局文件三次明确了“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其在第一个环节,即“纳税人的确定”就出现了问题,暂时还不说如何计算的问题。
综上分析,对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我还是支持总局的意见,就是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但是从现行征管规定来看,却无法征收。关于这个问题,我只是谈谈个人见解,网上也有很多关于这个主题的文章,我的态度:尊重大家的分析,保留自己的意见。同时,对于土地增值税中的一些争议问题,我在金穗源商学院《税苑微课》中,穿插给大家做过分析,希望大家多关注!多交流!
土地增值税专题:各地关于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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